电影免费观看电视剧大全在线/免费av大全/国语自产少妇精品视频蜜乱/一区日韩在线 - 2014天堂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發布會答問實錄

來源:中國證監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介紹《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并答記者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以下為發布會文字實錄: 

  李廣宇: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下午好,歡迎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今天將要發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我們很榮幸的邀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先生,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大家知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是中央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上周也就是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標志著這一重大改革任務的落地實施,也牽引著眾多科創企業、投資者、業界人士的視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意見》的發布實施正是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更好的為科創板這片改革試驗田保駕護航。

  人民法院將如何保障證券市場的改革創新之舉,如何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投資者的權益又將得到什么樣的保護?我想這些都是在座各位媒體都非常關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有請劉貴祥專委為大家詳細介紹《意見》的主要內容。

  劉貴祥:各位記者朋友,同志們,大家下午好。衷心的歡迎和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也借這個機會感謝媒體朋友們長期以來對人民法院證券審判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證券審判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服務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 是中央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安排。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重大決策部署,我院研究制定了《意見》,并于今日正式發布實施。下面,我簡要向大家介紹一下《意見》起草和出臺的基本情況。

  一、關于《意見》的起草背景和指導思想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要通過深化改革,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2018年1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這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高度重視和殷切希望。2019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決定,要圍繞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重大改革任務,深入調研司法服務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為證券發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與服務。經過充分的調研,并在廣泛征求證監會等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正式出臺了本《意見》。

  本《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本市場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作用,落實資本市場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應對涉科創板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作為證券審判的根本任務,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二、關于《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有四部分,十七條措施,我向各位記者重點介紹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本次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在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期間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準改為上交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就是說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對金融法院的管轄問題有一個批復,在這個文件里面,對集中管轄的問題,也就是以發行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刑事職責有關的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在文件里明確了。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積累和總結審判經驗,培養更為專業的審判隊伍,現在對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糾紛等一審的民事案件在這個《意見》里面規定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也就是說在原來集中管轄范圍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根據試點的需要擴大了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意見》第3條明確了發行人在交易所發行審核環節的欺詐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明確發行人回答問題環節的陳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組成部分。本《意見》第4條提出,對于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和持續監管等業務規則,只要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都作為裁判的依據。民事責任追究是促進信息披露義務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所以本《意見》第5條從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民事責任認定進行了體系化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授權和公司法第131條的規定,這個《意見》第6條從審判的角度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安排,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以科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的層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8條對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注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注冊,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意見》還提出,對于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9條重點圍繞科創板信息披露特點和發行人內部人參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對審理科創板證券欺詐民事案件進行了規定,提出在科創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還要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高度專業性、技術性特點,重點關注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在此基礎上判斷是否存在誤導投資者的可能性;為落實科創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對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對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知情,對其相關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主張,依法不予支持。《意見》第10條對“同股不同權”糾紛、不當關聯交易等公司類案件提出了處理意見;《意見》第11條、12條分別對誘使風險承受能力與科創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資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資案件的審理進行了規定;為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意見》第7條還對侵犯科創公司知識產權的案件審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對完善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科學的證券民事訴訟程序是保障民事賠償責任落地的關鍵環節。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見》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資者的訴訟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兩個方面作為基本進路,對人民法院推動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提出了要求。《意見》第13條、14條、15條、16條分別在完善現有及有效利用現有證券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加強證券民事訴訟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意見》的貫徹落實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投資者因證券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主要依靠提起民事訴訟獲得賠償。作為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和踐行者,我們也深切感受到,證券審判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改革創新,推進證券審判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一要尊重市場規律,創新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建立起一套能夠便利投資者訴訟、方便投資者維權的訴訟程序,是落實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關鍵。我們要立足于我國國情和資本市場規律,用足用好現行法律規定,解決證券民事訴訟中證券投資者舉證難和人民法院查證事實難、認證難等問題。證券審判要充分借鑒知識產權等專業領域的改革經驗,引入專家證人、專家陪審員等更多專業力量參與審判案件,提高審判專業化水平。提高人民法院審判質量和效率,借力中立專業第三方就證券侵權損失數額予以專業鑒定。我們還要重視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研究開發建設全國法院證券審判工作信息平臺,減輕受訴法院的辦案壓力。要利用我國的體制優勢,以現代信息科技為支撐,逐步形成符合中國國情、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于快速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中國特色的證券訴訟模式。

  二要加強政策引導,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自2016年我院與證監會聯合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來,經過幾年的共同努力,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各級法院要繼續全面落實最高法院與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緊密依靠市場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市場專業資源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建立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化解和賠償救濟機制。大力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通過證券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加大對涉科創板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三要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證券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我們將繼續加大對全國證券審判骨干的培訓工作,積極探索與證券監管部門聯合開展業務培訓,進行相應的業務交流,通過聘請證券監管部門、證券期貨專家進行授課等方式,不斷提升培訓效果。要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人員、業務交流,通過聯合調研、研討等方式,拓展業務交流的廣度和深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過硬、專業水平優良的證券審判隊伍。

  各位記者朋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有1.5億多投資者,證券市場與人民生活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依法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也是證券審判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此,我真誠地希望各位繼續關心、支持和監督證券審判工作,積極建言獻策,共同為建設一個誠信法治、高效有序的資本市場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謝謝各位。

  李廣宇:謝謝劉貴祥專委的介紹,下面就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布的內容進行提問。按照慣例,提問之前請通報一下媒體名稱。

  中國日報記者:我們注意到最高法院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專門制定了這次的司法意見,體現了對證券審判工作的高度重視。可不可以請各位領導介紹一下近年來人民法院在證券審判方面相關的工作,效果如何?謝謝。

  劉貴祥:我就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問題做一個簡要回答。大家都知道,從國內外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資本市場秩序的維護,一個是證券的行政監管,一個是司法審判,是兩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國家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局,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證券審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對于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的秩序,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作出了積極的努力。我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統一證券審判相應的尺度和標準。多年來我們制定了司法解釋和司法性文件有40多部,大家可能比較熟悉的,比如說關于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還有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還有關于審理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等等,這些司法解釋對于統一裁判尺度,約束審理證券糾紛案件、證券方面犯罪案件的自由裁量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對有關方面有一個穩定預期,有一個可預見的責任承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法、高效、公平、公正的審理證券案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審理案件方面,一方面我們審理了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案件,比如說我們化解處置了涉及到30多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面的案件,比如國債回購糾紛的系列案件,這批案件更多是針對一些可能引發的系統性或者是區域性風險,涉及面比較廣。第二類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一些典型案件,比如說具有代表性的綠大地虛假陳述案件,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案件,徐翔操縱市場刑事案件。通過這些大要案的審理,既依法嚴懲了證券犯罪行為,支持了投資者的合法合理賠償的請求和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

  第三,加強審判機構建設,提升證券審判專業化水平。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得到了國內外和業內的廣泛贊許和好評;許多地方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合議庭。這些專門的審判機構和專業合議庭的設立,帶動了我們專業化的審判隊伍的壯大發展,也帶動了證券審判專業水準的提高。

  第四,不斷創新證券審判工作機制,提高投資者維權的便利度。最突出的機制也是目前廣泛實施的,應該是2016年最高法院和證監會共同聯合進行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經過幾年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按照2018年的數據,我們通過這個機制化解了4.1萬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結案標的額達到20多億元。2018年11月,最高法院和證監會經過研究,認為條件已經成熟,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力求在化解證券期貨糾紛方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日益發揮著重大作用。我們還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不斷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和機制,根據這方面的要求,我們準備再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比如說與監管部門和有關協會建立解決糾紛的信息化平臺,建立立、審、執的證券糾紛的解決機制,打造一站式化解證券糾紛的機制和平臺,總的來說我們的一個出發點就是怎么能夠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為我們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和司法措施。

  謝謝提問。

  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記者:我的問題是提給證監會的李超副主席,我想問一下這次科創板在制度創新方面有哪些新的舉措?謝謝。

  李超:關于科創板的制度創新問題,既然是制度創新就會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不僅需要從制度、監管方面采取一系列新舉措,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撐保障,今天我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針對科創板的《意見》,我非常高興。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是中央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證監會、上交所以及各部門和各單位都非常支持,目前進展比較順利。

  這次改革主要有兩個目標:一個目標是支持科技創新,要通過設立科創板支持我們國家的科技創新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得到更好地發展,同時對于我們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起到更好支持引領作用。第二個改革的目標是制度創新,特別是針對資本市場的一些基礎制度進行改革創新。這里面主要包括發行審核制度、承銷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交易制度,還有退市制度等一系列基礎制度的改革。

  制度創新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發行審核制度改革,從核準制改變為注冊制。注冊制更加注重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對一些能夠交給市場去判斷決策的事情,最大限度地交給市場,這是注冊制的要義。在具體制度創新設計中,注冊制大體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第二個環節是在證監會注冊。注冊環節有嚴格的標準和時間要求,給市場和發行主體一個明確的預期。同時,發行的一些基本條件,包括法律要求的基本條件,如公司治理、財務標準等法定條件,是必須審核的,其他的更多的轉化為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嚴格的要求。同時,科創板設置了包容性的上市條件,比如,還沒有盈利的企業在符合科創板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又如特殊的股權結構、紅籌架構等。這次改革更加注重發行審核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上交所在這幾個月的審核問詢過程中全程公開透明,從受理到問詢等過程,不僅是時間方面公開透明,相關的內容方面也是公開透明。我們也注重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保證發揮好保薦人、證券相關的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看門人”的作用。承銷定價方面,建立了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框架。過去我們發行是傾向于個人投資者,這次科創板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框架,包括詢價定價機制、戰略投資者配售機制,都向機構投資者傾斜。當然,也要注意發揮好行業自律的相關作用,強化市場的約束。在持續監管方面,針對科創板建立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行業信息、技術信息、公司治理、經營風險業績波動等方面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調整優化科創板的股份減持制度、規范差異化的表決權制度、嚴格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責任,建立靈活的股權激勵和高效的并購重組制度。

  在交易方面,一是設有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個人投資者要有50萬的凈資產加上兩年的證券交易經驗,二是在漲跌幅限制方面作了改進,三是引入了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制度,四是優化融資融券的交易機制,科創板股票上市的首日就可以作為融資融券標的,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同時我們加強對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相關的標準也已經對社會公開。

  在退市制度方面也作了相應的改革,對單一的財務標準退市作了擴展:包括重大違法違規,如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退市;財務方面有重大的問題,也有相應的標準要嚴格退市;同時這次也引入一些市場指標作為退市的標準,比如說市值、股價等等。這些上交所都已經發布了相應的標準。這次退市制度改革還取消了過去的過渡期,不符合標準的直接退市。

  新華社記者:目前社會各界對金融領域特別是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一直比較關注,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請問在提高科創板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方面本次《意見》有哪些具體的安排?謝謝。

  林文學:法治是資本市場繁榮穩定的根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確審判的重要職責,本次《意見》在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方面主要從兩個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著力構建多維度的打擊證券犯罪機制。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意見》第8條不僅就嚴厲打擊各類干擾注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提出了原則要求,還就加強法院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偵察機關協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見》第8條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強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刑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旨在加強在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稽查、處罰和案件審判方面的合作溝通,落實對證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的工作要求。該條還要求人民法院對于在證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涉嫌證券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偵察部門反映并移送相關材料,努力形成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強化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見》第5條、第9條根據科創板信息披露特點,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了系統的規定,為及時使違法違規市場主體付出法律代價,《意見》第9條還要求各級法院加大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和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力度,發揮好司法強制執行的震懾作用。針對特別表決權在科創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意見》第10條提出了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權”的同時做到“同股不同責”,為防止資金違規入市助漲助跌,《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對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謝謝。

  法制日報記者:我們注意到《意見》提出要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證券審判的根本任務之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關系到老百姓的投資信心和投資安全。能否介紹一下《意見》在保護科創板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具體的司法措施?

  林文學:投資者保護是證券法治建設的根本,《意見》從三個方面強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一是明確證券公司誘使不適合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責任。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為此,科創板設有投資門檻,對于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科創板開戶服務時,降低投資門檻,誘使不適合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意見》第11條規定,對證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完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根據立法進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為克服證券侵權案件中原告眾多、分散、維權能力不足的問題,《意見》第13條,引導投資者用足用好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鼓勵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證券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并代為參加案件審理活動,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為投資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等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我們還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證券案件網上無紙化立案,實現群體性訴訟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臺,完善群體訴訟統一登記制度,解決“適格原告”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等問題。為便利勝訴投資者及時拿到賠償款,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探索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于證券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合機制。

  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資者的舉證能力。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相對于違法違規主體,投資者在取得和控制關鍵證據方面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此《意見》第14條要求,各級法院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的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收集證據的能力。研究探索適當強化有關知情單位和個人對投資者獲取證據的協助義務,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在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舉措,不僅僅適用于科創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起適用,以全面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謝謝。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我想請李副主席從監管部門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個《意見》對于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到底有哪些意義?謝謝。

  李超:最高人民法院從支持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大局出發,積極發揮司法保障的支持作用,專門出臺《意見》,這對于科創板注冊制的落地實施,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或者會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糾紛,都將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對維護科創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的順利運轉和正常秩序都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講:

  第一,有利于為各項改革措施平穩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見》比較系統、全面地規定了有關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的各項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體系。比如通過強調“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民事責任體系”,與行政責任體系和刑事責任體系一起,構成了更為完整的法律責任保障體系。通過明確對涉及科創板的第一審案件進行集中管轄,為保持監管政策與司法裁判協調統一提供了司法體制機制保障,通過對股東大會有關差異表決權決議效力的認可,為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創板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了司法支持,等等。

  第二,有利于促進市場各方主體的歸位盡責。《意見》對注冊制改革中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等相關各方的職責定位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保障發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發行上市交易和相關中介服務活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通過明確提出落實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第一責任,強化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等司法要求,確保了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證券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嚴懲治,有利于提高違法犯罪成本,為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通過強調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就專業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提高保薦人的履職要求等,進一步明確了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職責,有助于強化市場約束和真正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要求。三是通過明確投資者“買者自負”原則,強化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有利于進一步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理性投資的意識。四是通過明確科創板相關投資主體責任,規范股票信用交易活動,強化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進一步夯實了維護科創板市場穩定的法律基礎。

  第三,有利于切實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意見》明確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證券審判的根本性任務之一。一方面,通過界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體對投資者應負的義務,明確相關主體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進一步夯實了投資者的權利基礎;另一方面,通過推動完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機制,注重完善并發揮代表人訴訟和示范判決機制的作用,推動符合中國國情和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和證券公益訴訟等與注冊制相適應的民事訴訟制度機制,有利于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與保障。

  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法院為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和證券監督管理執法方面的相關工作給予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全方位的支持,今天發布的《意見》是新的支持。這次《意見》的發布及時、迅速,覆蓋面也比較全面,我代表證監會表示衷心的感謝。證監會將全力支持和配合好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意見》的實施工作。我相信有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方的支持,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后續的相關工作一定會做得更好。